林西县自来水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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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林西县自来水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lxxzlszgs | 发布时间: 2024-03-04 | 113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供水管理,保证安全、经济地使用自来水,根据1994年10月1日颁布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第158号令),参照2002年6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供水是涉及到广大消费者的公用事业,必须进行科学管理,要开源节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县自来水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要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标准》,做到水质好、水压足、计量准、维修及时、收费合理。

第四条    供水原则。首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和消防用水,并优先考虑地下水资源污染严重地区的生活用水,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解决各单位的生产用水和基建用水。
第五条    自来水供水监察是整顿镇内供水市场,査处违章违规用水的执法队伍,统一着供水监察服装,并持执法证上岗,各用水户必须服从监督管理。


第二章  供水设施安装、维修


第六条    城市自来水工程必须严格按城市规划方案进行设计、施工。凡是申请接水的用户,必须报总公司批准,由总公司统一勘査材料管理费等由用户承担。设计、施工,供水投资贷款基金、设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必须由总公司负责验收,管线,水表、阀门等安装不合理的,总公司责令其施工责任人限期改正,否则不予供水。设施交付使用后,如需要维修时,修理工时和材料费,产权属用户的管线,由用户负担;产权属总公司的管线由总公司承担,用户拥有管理权和使用权,没有拆除权、移动权。管线维修的归属原则:总公司负责总水表以前的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总水表、表井及总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修;未设置总水表的以用户进水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的接管点为界,接管点以前的供水设施由总公司负责管理和维修接管点以后的供水设施(进户管道及设施)由用户管理和维修,总公司有权发展用户。
第七条    经总公司批准安装自来水用户,手续,用户供水设施由总公司负责施工安装,为了保证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及设备质量,其材料和设备应到总公司购买,用户自备材料必须符合设计标准,如不符合标准,总公司不予安装。

第八条    自来水进户有先后之分,先安装户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接户工作的进行。发展新用户,按照规划需要从原由个人或单位投资的通水管道接连管道时,原投资户不得阻拦或刁难,但新用户应合理补交原公共管道投资的部分费用,付给原投资户,对于挖墙、掏洞破坏室内外地面造成的损失,经总公司审核,由新安装户赔偿,上游用户不得截留、妨碍下游用户用水。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政府投资、企业自筹、发行债券、用户出资、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等渠道筹集。

第十条    用户安装自来水设施需要破坏城镇街、巷道路时,应向有关部门申请,由自来水总公司施工,施工中的破路费、修复费以及其它附属建筑费用等,均由用户承担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破路费、占道费。

第十一条  用户供水设施需要维修或拆除时,应到自来水总公司办理手续,由总公司派人处理,用水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拆卸自来水设备,如有私自拆装漏水而引起的房屋和其它建筑物的毁坏,由拆装者本人负责并按管径流量收缴水费。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改装、迁移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报自来水总公司批准,拆除改装和迁移工作由总公司负责,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二条  供水部门不得无故停水,因工程施工或维修需要暂停供水时,应提前公告用户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突然停水的,供水部门应及时抢修,尽快供水。

第十三条  合理安排利用地下水资源,优先保证镇内生活用水,坚决取缔自备水源,任何用户不得将总公司的自来水作为备用水源,经批准使用的自备水源不得占总公司供水管网连接,不准在供水管线,上连接其它管线或注水、加压、污染水质。
第十四条  供水专用井群、水厂、泵房、闸井、管道、井盖、闸阀、消火栓、水表、公用水站、高低压专用输电线路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闭、改动、拆除和侵占,违者处100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城镇公用消火栓是消防专用设施,由自来水总公司和消防部门共同管理,设施修建费由消防部门支付,凡遇火警,即可启用消火栓,灭火后24小时内通知总公司重新铅封,并按用水量向总公司交付水费,非执行消防任务,一律不得启封,更不得取水它用。

第十六条  保护供水设施的完好,人人有责,用户如发现漏水等事故,要及时报告总公司并协助总公司抓紧组织抢修,因供水管路漏水所造成的损失,按产权界线的划分予以承担。

第十七条  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所有用户都要自筹资金购置水表,新安装自来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单位、住户都必须安装水表,否则不予安装,不予供水。

第十八条  为了确保水表流量准确,水费结算公平,根据计量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水表要作定期校验(每两年校验一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鉴定和校验,违者按计量法有关规定处罚。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随时申请检定,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总公司根据检定结果,重新计收当月水费,属用户责任的,当月水费按照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量计收,非用户责任的,按照前三中最低用水量计收,校验费由用户承担。

第十九条  单位用户及由单位负责的职工住宅设置的水表井、阀门井的维护、防冻、清理均由该单位负责,如因管理不善致使设备损坏、跑水造成损失或影响正常计量,一切损失由该单位负责。


第四章  水源保护计划节约用水


第二十条   对水泵、井房、清水池、泵站、闸阀等主要供水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保证安全。禁止向自来水井孔内倾倒垃圾、粪便、污水及其它污物,禁止盗卖、收购、破坏供水设施。

第二十一条  供水管道、表井、阀门井及附属设施所在地的周围三米以内禁止设置渗水井、厕所、下水道,禁止堆放杂物、挖坑取土,与供水管道并行,交叉修建建筑物或埋设其它管道时必须严格按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设计施工。

第二十二条  自来水主要用于生活用水,为了保证正常供水,要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临时性用水不论单位或个人,都要提前提出计划,经总公司同意,基建用水施工前按建筑面积交纳基建水费,基建用户不准私自接水,用户要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做到水尽其用,不得浪
费,对随便接水或常流不息造成浪费者,要,按管径计算流量,每次核收三到六个月的水费。

第二十三条  总公司和用户都应对供水设施负责,要经常检查和维护,减少自来水漏失。


第五章  收费抄表过户


第二十四条  镇内环卫、绿化、消防、市政等用水,必须装表计量,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

第二十五条  收费实行装表计量,一户一表,按量收取。

第二十六条  抄表员到户抄表,用户应给以方便,如因故影响计算当月用水量时,按近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算当月用水量。

第二十七条  用户要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者,按应收水费金额的3%乘以拖延的天数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对于漏收尸,除用户主动中报按正常供水核收水费外,对那些不报或私接用水户,要从安装之日起补交水费,拖延不交水费者要罚全部水费1-3倍的滞纳金或停止供水。

第二十九条  用户要求停水销户,应事先通知总公司,经检查后,撤销用户卡,拆除供水设施,原用户迁出,新用户迁入,新旧用户应在迁移前持户口本到总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自来水总公司向用户发放《城镇供水服务手册力,由用户承担费用,并实行一户一卡一证制管
理。

第三十条   用户需要拆除水表,必须报请总公司批准,由公司派专职人员检验、拆除,其费用由用户负责。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总公司对执行本办法做出突出成绩的用户和检举揭发破(损)坏供水设施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或按罚款金额的30%一40%予以奖励,并对检举揭发者保密。
第三十二条  对于窃水者,除没收全部窃水设施外,按管径流量计算水量,从当年1月1日计算到发现之日,居民按每日8小时;单位用户按每日24小时计算追收水费。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总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居民用户处10至50元罚款;单位用户,处100至500元罚款,对拒不交付罚款者,停止用水。

一、故意给水表制造障碍影响正常计算水量的;

二、拆卸水管、水表,启动铅封的;
三、无故造成水量损失及表外用水的;
四、私自关闭闸阀,动用消火栓的;
五、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或装泵抽水的;

六、阻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

七、不按指定地点取水的;

八、转借、转卖、转让供水设施和盗用或转供水的。